供应商打了款不发货、发了货不打款、采购打了定金不要货、收了货却找借口验收质量不合格、采购方随意取消订单类似的合同违约情况也很多,造成债权人投入大量的资金、时间、精力研发生产的产品利益得不到保障,追讨这种合同债务其实也不难。
债务大致情况
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签订了 《电梯IC卡刷卡系统产品——采购战略合作协议》,并根据采购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了《采购补充协议》,就定制的具体产品名称、型号、 价格、项目等均作了约定,订单总金额人民币877467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生产了定制产品的样品,样品经被告验收合格, 随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全部产品。2015年1月23日,被告口头告知原告要求取消一半数量订单,并拒绝提供具体的收货地址。 原告 因已生产完毕,拟继续履行合同,但由于未约定送货地址,故在被告不配合情况下无法履行送货义务,即无法达成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交易陷入僵局。
追债受理过程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采购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原告需提供28套产品给被告测试, 试用期为三个月,因原告提供的测试产品未获得被告认可,致使采购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因此被告只需向原告支付28套测试产品的款项, 共计人民币58879元;此外被告采购的电梯IC卡系统是通用产品,并非定制产品。
深圳湘军追债公司在分析本案过程中发现,原、被告签订的采 购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后,在合作范围内,就具体的项目实施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被告根据不同项目需订购产品的数量、配置来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并由补充协议约定交货地点;自交货后三十日内被告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视为产品通过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被告应支付《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的95%。
深圳湘军追债公司经过分析研判后,向本案承办律师给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被告主张因原告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故拒绝向原告提供具体送货地址,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应属被告单方违约。
二、由于系定制产品,无法转卖获取与合同约定的相当 利益回收,故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委托人,而非请求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三、根据鼓励交易原则,无论是否属于定制产品,在原告未违约的情况下,均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何况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原告提供的电梯IC卡刷卡系统产品系根据被告电梯的品牌、楼层所定制,显然属于定制产品。
本案最终经法院判决:
被告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3602.2元。
深圳湘军追债公司观点:
本案被告系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背景,与原告签订合同时被告处于强势地位, 原告为争取该订单,对合同中关于送货地址等关键信息约定不明时亦予以退让妥协,致使发生纠纷时,较难维护自身权益。 由于合同约定必须送货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才可要求付款,现被告不提供送货地址,致使原告无法完成送货、安装、 调试的合同义务,原告认为系自己签订的合同约定有漏洞,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且原告投入了大量资金成本制作订单产品, 在不能继续履行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即使能够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获得的违约金仍旧无法使公司脱离困境,故原告老板余某终日困恼、烦闷。 经咨询后选择诉讼代理模式委托深圳湘军追债公司处理,在得到深圳湘军追债公司给出的案情分析及诉讼策略后,余某当即安下心来,回家坐等回款。